?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左詩澄 唐浩然)18歲的聶某某使用兩部手機幫助網(wǎng)友撥打電話,實現(xiàn)語音中轉,掩飾詐騙電話歸屬地,騙取2名被害人138000元。經(jīng)衡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聶某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3年11月,聶某某從網(wǎng)絡上結識了一位網(wǎng)友,對方稱幫助他們撥打電話便可賺取不菲的傭金。聶某某頓感這是一條不錯的“生財之道”,當即表示同意,隨即對其爺爺名下的電話卡進行復制。在網(wǎng)友的安排下,聶某某使用兩部手機,一部手機登錄QQ撥通語音視頻與上線保持通話,另一部手機撥通上線提供的電話號碼,兩部手機都打開外放功能。通話中,上線境外電信詐騙團伙冒充航空公司客服、微信客服、金融客服等人員直接與被害人實施通話,以退費為幌子騙取被害人信任,讓被害人先根據(jù)鏈接下載APP軟件,后又以退款需要清空銀行卡等理由引導對方操作轉賬,騙取被害人錢財。截至案發(fā)時,因聶某某參與撥電打話共造成2名被害人損失138000元。期間,聶某某非法獲利約3500元。
2023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報案后,通過電話號碼成功鎖定犯罪嫌疑人聶某某,將其口頭傳喚到案。2024年3月17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認為,聶某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而提供幫助,應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2024年4月15日,衡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聶某某涉嫌詐騙罪對其依法提起公訴。最終,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wǎng)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檢察官提醒:隨著“斷卡”行動嚴厲打擊國內“兩卡”犯罪,境外詐騙分子為逃避打擊,另辟蹊徑通過國內網(wǎng)站、社交媒體等發(fā)布大量“撥打電話,輕松賺錢”等廣告,誘騙大量國內人員參與幫助撥打詐騙電話。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為了蠅頭小使用自己的手機卡為上游詐騙犯罪分子提供幫助,切莫以身試法,切勿充當撥打電話“工具人”。
組稿:李翔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