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吳祎琪
漁鼓源于漢朝,盛流在唐朝,又名“道情”,在慈利俗有“漁鼓筒”、“打漁鼓”之稱,是一種獨具風韻的民間曲藝形式,一般由一人單獨演唱,伴奏樂器有“一鼓一鈸一筷三板”。2014年,“湖南漁鼓”被列入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名錄。
“司法改革在完善,要素式訴狀已先行。線上線下均可辦,省時省心又省錢。新表格,要素全,沒請律師也能辦,填下空空都能行,寫個訴狀不再難……”
2月11日,由慈利縣法院干警創(chuàng)作的漁鼓詞,借由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代表性傳承人郭龍明繪聲繪色的表演,用朗朗上口的文字、高昂雄渾的唱腔,推廣宣傳最高院起訴狀、答辯狀的最新示范文本,為人民群眾訴訟提供指引和便利。
為強化訴訟文書的標準化建設,為群眾訴訟提供明確的指引與便利,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部分民事起訴狀、答辯狀最新示范文本,使起訴狀、答辯狀變成填空題。該文本針對民間借貸、離婚、買賣合同、機動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融資租賃、保證保險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銀行信用卡、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等11種常見多發(fā)的民事案件,采用表格化、要素式方式,列明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為當事人起訴、答辯提供規(guī)范全面的訴訟指引。
慈利法院積極發(fā)揮漁鼓語言詼諧、生動有趣、貼近生活的特點,將傳統(tǒng)的藝術(shù)形式與“兩狀”應用推廣相結(jié)合,用老百姓喜聞樂見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識。下一步,慈利法院將采取圖文展示和現(xiàn)場指導相結(jié)合的形式進行宣傳和講解,努力解決示范文本應用過程中遇到的障礙和難題,確保廣大群眾能夠真正感受到示范文本帶來的便利,進一步提升訴訟服務的質(zhì)量和效率。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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