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鄭雅瓊 周萍萍
貨車超載運輸,出行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相關公司該如何劃分責任?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司機承擔85%的賠償責任,運輸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貨運源頭公司承擔5%的賠償責任。
2023年11月25日,司機盧某駕駛重型貨車違規(guī)越線連撞4輛車致1死3傷,李某、廖某勝、雷某不同程度受傷,陳某卉現(xiàn)場死亡。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盧某忽視道路交通安全,駕駛嚴重超載(車輛核定總質(zhì)量25000kg、核定載質(zhì)量9405kg,其實際車輛總質(zhì)量42280kg、實際載質(zhì)量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18%)且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操作不當越過道路雙黃實線,導致事故發(fā)生。盧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尚在保險期內(nèi)。
事故發(fā)生后,盧某已賠償陳某卉的家屬5萬元。因原告陳某卉家屬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某運輸公司、被告某再生資源利用公司、被告創(chuàng)某公司(運輸貨物的購買方)就后續(xù)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某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為貨運源頭公司,與創(chuàng)某公司簽訂了《石頭原料買賣合同》,約定:某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將石頭原料銷售給乙方創(chuàng)某公司。某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又與某運輸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某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委托乙方某運輸公司運輸貨物。盧某系某運輸公司聘請的貨車司機。
另查明,桂陽法院就被告盧某交通肇事罪案已作出刑事判決:被告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某運輸公司本應在車輛選任和管理上承擔直接的管理責任,但卻違背了《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義務,從某運輸公司與盧某的合作時長、運費結(jié)算情況來看,可以得出某運輸公司明知司機盧某在運輸過程中存在超載行為,卻仍默許并放任這一行為,放任超載與事故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所以被告某運輸公司應對本起事故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貨運源頭公司雖委托了某運輸公司運輸貨物,但根據(jù)《湖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三條:“貨物源頭單位不得為無車輛營運證(總質(zhì)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無號牌、無車輛行駛證以及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出站(場)。”說明在實際運輸過程中,貨運源頭公司對車輛的運作狀況、裝載貨物的多少等都需進行指令或管理。而被告貨運源頭公司在顯示車輛嚴重超載的過磅單上仍蓋有公章,說明該公司明知車輛嚴重超載仍放行出廠,其行為不僅沒盡義務,還一定程度導致事故發(fā)生,所以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創(chuàng)某公司系購貨公司,其對于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盧某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cè)思皩嶋H車主,讓存在安全隱患的超載貨車上路,并操作不當,最終造成人員傷亡,應對陳某卉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及被告的過錯程度,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合計1029535.5元,酌情確定由被告某運輸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102953.55元;被告貨運源頭公司某再生資源利用公司承擔5%的賠償責任即51476.78元;盧某承擔85%的賠償責任,減去已經(jīng)賠償?shù)?萬元,被告盧某賠償原告損失825105.17元。
【法官提醒】
貨車運輸不同于一般的機動車出行,其危險系數(shù)相對較高,超載貨車就像“移動炸彈”,每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共同防范。無論是裝貨的、運貨的還是開車的,都要守住安全底線,別讓悲劇重演。因此,為保障公共安全,貨運源頭公司應該對運輸車輛進行監(jiān)督管理,不裝超標貨物、不放任超載車輛;運輸公司應做到三必查:查車輛性能、查司機資質(zhì)、查載貨重量;貨車司機也要牢記:定期驗車況、嚴守交規(guī)、拒接超載單。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