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李佩霖) 2021年6月7日,桂陽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雷某平、雷某丹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一案做出了酌定不起訴決定。
2021年3月17日晚,雷某平、雷某丹因嘴饞想吃河鮮,便萌生了到舂陵江電魚的念頭。二人來到春陵江元山河段,背著一臺12V逆變器鋰電池一體電魚機,操作電魚桿在河里電魚,二人電完魚準備上岸回家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二人捕撈的漁獲物品種和數(shù)量為:鯽魚3尾,泥鰍1條,蛇鮑29尾,餐條魚10尾,彩石鎊鲅1尾,共計44尾,漁獲物合計1.605公斤,經(jīng)濟價值共計人民幣44.55元。
審查起訴階段,雷某平、雷某丹誠懇認罪悔罪:“我真的不知道電魚還會觸犯刑法,不知道這種事情還會坐牢,我真的錯了,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愿意賠償損失,會深刻反省自己,以后好好學習國家法律和政策,再也不會電魚了”。 2021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雷某平、雷某丹主動購置魚苗魚種3000元(其中草魚1.53萬尾、鳙魚1.755萬尾)在桂陽縣浩塘鎮(zhèn)何家渡口河段進行投放。本院認為二犯罪嫌疑人非法電魚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但其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履行生態(tài)修復的義務,又系偶發(fā)性電魚、漁獲物較少,可以從寬處理,因此對二人作出了酌定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呼吁,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是我們共同的家園,全力配合國家推行長江流域“十年禁漁”的決策部署,努力踐行綠色發(fā)展理念,才能守護住我們的綠水青山、金山銀山。
電魚危害:非法電魚不僅會直接使河流中的魚種數(shù)量減少,造成魚類失去繁殖能力,魚卵無法孵化,而且電魚設備在升壓通電入水后還會造成一定水域面積的氧氣耗盡、水體真空,導致魚蝦、藻類、浮游生物死亡,最終導致這一水域的食物鏈斷裂,影響生態(tài)循環(huán)。
法律科普:長江“十年禁漁”:自2021年1月1日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qū)、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長江口禁捕管理區(qū)、大型通江湖泊、其他省級漁業(yè)行政主管劃定的與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聯(lián)通的其他禁捕天然水域開始實施十年禁漁計劃。舂陵江系屬于湘江的重要支流,也在十年禁漁的范圍內(nèi)。
責編:劉建軍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