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妹群 姚晶)中介公司在房產交易市場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中介公司在陪同看房、協(xié)調價格后,買賣雙方卻跳過中介私下達成協(xié)議“跳單”交易,讓中介公司“白忙活一場”。近日,安化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存在“跳單”行為的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汪某向房產中介公司交納5000元誠意金,欲購買房屋。通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介紹、陪同看房后,汪某對蔣某的商品房有購買意向。經(jīng)中介公司協(xié)調后,雙方對商品房交易價格有了初步方案。后汪某表示暫無買房打算,中介公司遂將誠意金退還汪某。兩個月后,中介公司得知汪某、蔣某已私下完成交易,房屋登記在汪某親屬名下,中介公司便將汪某、蔣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汪某、蔣某按商品房購買款3%連帶支付居間服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對“跳單”行為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將“跳單”行為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本案中,兩被告為了不支付居間服務費,而跳過中介人私自簽訂買賣合同,屬于“跳單”,中介人為商品房賣方發(fā)布房源信息,帶領買方實地看房,撮合房屋價格,而買賣雙方“跳單”將中介公司“架空”,中介公司的付出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兩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信原則,理應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買單。經(jīng)承辦法官調解引導,兩被告愿意支付購房總價格2%居間服務費用,并當庭履行。
近年來,不誠信的“跳單”行為越來越多,“跳單”行為可能暫時“節(jié)省”了一筆錢,但也面臨著被追究違約責任的風險。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牢記契約精神,誠實守信,依約行使民事權利并履行民事義務,不實施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在不損害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