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葉詩)日前,平江法院對陳某起訴李某及其父母李某某、余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由三被告共同返還原告彩禮的65%即禮金人民幣8萬元以及“五金”。
2020年5月8日,陳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 后發(fā)展為戀愛關系。同年12月10日,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間因瑣事產生矛盾,陳某與李某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訂婚時,陳某給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禮15萬元及以及金手圈、金戒指、金項鏈各一,金耳環(huán)一對。陳某認為,其與李某未登記結婚,彩禮應予返還,因商討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彩禮是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按照地方風俗習慣,一方給付另一方數(shù)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陳某在訂婚時購買的貴重首飾及給付的大額禮金系陳某為實現(xiàn)結婚目的而給付,且符合地方傳統(tǒng)習俗,應屬彩禮的范疇。本案陳某與李某訂婚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因此,陳某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guī)定,李某請求應予支持。關于返還的數(shù)額,結合雙方同居時間、解除婚約的原因以及雙方的實際花費等情況,酌定由李某及其父母返還其實際收到彩禮的65%。
法官寄語:彩禮,也稱聘禮等,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給付行為,承載了親人對新人的祝福和對美好未來的向往。彩禮的給付以自愿合理為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F(xiàn)男女雙方已舉行結婚儀式并實際共同生活,但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不在少數(shù),在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及返還數(shù)額的問題,應當結合雙方同居時間、解除婚約的原因以及雙方的實際花費等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